业主在消防平台上违章搭建筑物成被告,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消防公共平台天井原状,恢复窗户原状,并对此进行了强制执行。
2000年11月,戴某购得海门路某号1215室。2004年4月戴某进行住房装修。但物业公司发现戴某擅自将其住所原有卫生间的窗户砸开,改建成进出门;在其分户门一侧的走道与其住所边上消防公共天井平台隔墙的窗户上增设了铁栅栏;将楼梯间前室与消防公共天井平台的隔墙上的窗户用砖封堵;在消防公共天井平台的边缘处用砖增砌了一堵墙,可以进出其住所以外的消防公共天井平台,即戴某将其住所以外的消防公共天井平台改建为己有住宅。戴某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大楼其他住户的采光和通风,破坏了大楼的消防平台结构,违反了住宅装修须知,严重威胁了大楼的安全。后物业公司多次要求戴某停止违章占用公共消防平台,但戴某均未理睬。故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戴某立即拆除搭建在1215室边上消防公共平台上的违章建筑物,将改建的门恢复成窗户,拆除铁栅栏,将楼梯间前室与消防公共的天井平台的隔墙上用砖封堵的窗户恢复原状,将消防公共天井平台的边缘处增砌的墙拆除,恢复消防公共平台上天井的原样。
审理中被告未作答辩且其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官点评
被告的行为既违反了《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小区住宅装修须知》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拆除搭建物恢复原样的诉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法院出如上一审判决。